2021年6月3日
案情回放: 王某与广州市某某汽修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该汽修公司在2017年4月、5月为王某补缴了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09年6月之后的社会保险为正常缴纳。王某认为,虽汽修公司已为其补缴了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的社会保险,但已导致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予补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已产生医疗保险待遇损失5265.8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王某遂向汽修公司主张个人医保账户损失,汽修公司则认为王某并未实际发生医疗费,在公司已为其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