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实践中,股东会因为种种原因,股东客观缺席股东会或即便是参加了股东会因为不谙经营等情况使股东会的集体意志没有得到体现,特别是后一种情况股东参加了股东会因股东不熟悉公司主营业务,缺乏管理经验等,对股东会所议题案持不同的观点导致股东会很难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出现僵局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于股权结构设计的不合理,如50:50或40:60等,实践中,港宏公司法团队处理过的以51:49的股权结权也不在少数。 僵局出现时公司章程并未对僵局的化解做出可解决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