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日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4日,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贴出《搬迁通告》,表明深圳工厂搬迁至惠州,同时2016年3月5日电器公司与员工周某某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于2016年3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电器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周某苛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双方确认签订本协议并收到上述款项后,原告应得的工资、加班费及相关劳动报酬均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后周某某以公司违法法律规定,员工在离职前未做职业健康检查等理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