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5日
李某是某公司的员工,于2013年8月6日入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全勤奖30元/月+加班工资。2018年8月28日,李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诉求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7664.4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033.5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853.37元。 某公司在劳动仲裁及诉讼中提交了存卡及工资表,拟证明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费。李某不确认上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