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11日吴某入职广州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医药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双方对工资标准的条款协商不一致,吴某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此后医药公司也未再要求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17日,吴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医药公司与自己在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主张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吴磊律师、朱小丽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