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22日,A集团有限公司向宁某发出的《录用通知书》。2017年4月26日,B公司为甲方(用人单位)、宁某为乙方(职工)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B公司自2017年5月起为宁某缴纳社保至2017年11月。宁某于2017年12月1日离职。2017年12月1日,A集团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给宁某。宁某就其与A集团公司的纠纷申请诉讼,请求A集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哪个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安排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