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系原针织器材厂职工,后针织器材厂改制成佳盈公司。徐某在改制时以1元每股的价格出资2000元认购了佳盈公司股份,成为佳盈公司股东。后佳盈公司作出《关于收回部分股权的决议》,徐某的股权被列入决议收回范围,同年佳盈公司将徐某的2000元出资额退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上述决议无效,并确认徐某系佳盈公司股东。因佳盈公司并未按生效判决通知徐某补缴出资,且徐某不知向佳盈公司缴纳出资的途径,徐某一直未重新缴纳出资。2008年至2016年期间,佳盈公司向其制作的股东名单中所列的170名股东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