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的权利归属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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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的权利归属应当如何认定

 王某、郑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15日,王某将其持有牧熊公司35%的股权转让给卢某。2017年6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2017年6月20日,王某又与卢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牧熊公司6%股权作价人民币(币种下同)15万元转让给卢某。2018年9月18日,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并主张与郑某于2015年9月起分居。2019年1月14日,法院判决准许王某与郑某离婚。2019年8月12日,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将所持有的牧熊公司3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卢某的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卢垠昊律师,两位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焦点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的权利归属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股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包含人身权、财产权等。牧熊公司的35%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虽然是郑某(下称“原告”)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系争股权具有人身属性的权益,因股权登记在王某名下,故仍归王某享有,王某对该股权享有有独立处分的权利。王某与卢某基于其自身商业判断出让、受让股权,不存在无效情形。其次,王某、卢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存在对价,即按照注册资金乘以股权比例得出,故该转让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该案中,法院最终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将该部分股权有偿转让至卢某名下,虽然,卢某尚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益转化为王某对卢某的债权,该债权仍由原告与王某共同享有。原告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因王某将股权转让给卢某而减少,故不存在实际损害,原告主张协议无效并无法律依据。

可见,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內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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