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 能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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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 能解雇吗

案情回放
林某于2010年7月14日入职某街道办事处担任计生服务队队员。在职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基本工资为每月2000元。林某工作至2017年1月25日时,某街道办事处通知林某因考核不合格不用继续上班,林某不同意。2017年2月1日,某街道办事处以林某工作期间工作态度差,不能胜任工作,并经两次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不合格为由,决定从2017年2月1日起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表示不同意,并上班至2月6日。2017年3月3日,林某终于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名并领取某街道办事处向其支付的15375元(按平均工资2050元、补偿时间7.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已包含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050元。林某后来又提出诉求:用人单位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请问林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林欢挺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街道办事处以林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其次,从事实上来说,对于林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有两个居委会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予以佐证,可以证明林某不胜任工作的事实。至于某街道办事处是否已通过合理调整工作岗位给予林某机会的问题,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调岗,无论从工作内容还是工作地点来看,均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其中工作内容没有超出计生服务队员的职责范围,工作地点也均在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某街辖内”。

在此情况下
林某并未积极改进工作态度,在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其工作表现仍无法达到合理要求,被某居委会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而退回,后经考核仍不合格。据此,本案证据足以证明林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林某请求得不到支持。

鉴于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案例,大部分都是用人单位败诉,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慎用此“不胜任”条款。参考本案例经验,律师们建议,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不胜任”条款时,要着重注意调岗的合理性(最好在劳动合同范围内),考核工作时要有可操作性,还是要有充分的耐心,确实给了员工提升机会。在此基础上,如果员工仍然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使用“不胜任”条款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对员工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为难,可以维权;如果用人单位确认是善意的,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