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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汉字也会侵权?

案情回顾
从事工艺门窗销售行业的王先生最近遇到了麻烦事。王先生的连锁销售机构近年一直批量销售有大量汉字装饰的工艺木门。前几天,其公司接到法院传票,称该公司所展示并销售的某款工艺木门装饰图案和木门外在包装中使用了一些字体,拥有字体版权的某正公司认为王先生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就侵权行为给某正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王先生认为,木门的装饰图案及包装中使用的是计算机打印出来的汉字,难道使用汉字也侵权?即使侵权,王先生的公司只是销售商,并非制造商,这也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对此,番禺日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郑桂英律师、梅慧律师,她们就王先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给出了相关法律意见。
  首先,计算机中的汉字字库是否能够构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两律师认为,汉字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其演变经历了几千年的历程,由于汉字的表意文字的特性,汉字在字形上的创造空间很大,除固定书写结构不能变动之外,汉字在其基本笔画间架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弯直等方面都可以进行形态上的设计,从而表现出不同的造型样式,不同的书写者根据设计思路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书法作品。据此,书法作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应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与传统书法作品类似,计算机字库字体单字也是在汉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每一款字库字体单字的创作都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动投入,而是融入了设计者们的聪明才智、经验技巧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计算机字库单字可以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权利人应当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其次,王先生的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王先生的公司在其销售的工艺木门及其外包装装潢上,未经许可使用了某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某正字体,在其产品上形成了有形复制件,并通过展示、出售的方式提供给公众,已经构成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侵犯了某正公司对于木门及外包装潢上使用的字体对应的发行权、展览权等。
  那么,王先生的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呢?两律师表示,王先生的公司仅仅是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承担的责任与制造者还是有区别的。如王先生能够证明所销售的涉案木门及外包装装潢是有合法来源,对侵权事实不知情且不应该知情,也就是说主观无过错,是善意的销售者,那么可以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用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位律师提醒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国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商业活动中,要多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尽可能避免侵权,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相关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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