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加假期还要支付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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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加假期还要支付工资吗

案情回放
何先生2018年9月入职广州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食品生产员,2019年春节期间,公司考虑到外地员工较多,且统一安排机器进行检修,公司除了按照国家春节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安排外,春节前后统一增加放假时间,从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19日全公司放假,2月20日正式上班。何先生十分高兴,但在3月份发放2月份工资时发现,公司除了发放法定节假日3天的工资外,其他休假时间并没有发放工资。何先生认为公司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向其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则认为何先生休假期间并没有提供劳动,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各执一词,何先生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春节前后统一放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曾敏华律师,两位分析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春节前后公司统一增加放假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春节是我国特殊的传统节日,春节放假,员工回家团聚过年,符合我国风土民情,不属于停工停业。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休假,所以企业给员工多放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员工在放假期间未提供劳动,企业不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春节前后公司统一安排放假属于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结合春节假期的特殊性并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春节假期前后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
对此,两位律师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他们认为,春节前后假期既不能简单理解为属于企业原因的停工停产,也不能机械认为员工不提供劳动就无需支付劳动报酬,在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员工的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