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合法占有公司财产 或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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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合法占有公司财产 或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回放

2016年5月份,某公司东莞代表处(以下简称“东莞代表处”)向东莞市某皮革商行(以下简称“皮革商行”)采购皮革产品,皮革商行委派郭某负责与东莞代表处进行工作对接。在此期间,皮革商行向东莞代表处送交了价值人民币111161元的货物,履行了全部义务,但东莞代表处却一直未依约支付货款。当皮革商行向东莞代表处追讨货款时,东莞代表处出具了转账凭证及郭某出具《收款收据》,证明郭某已经收到了东莞代表处支付的全部货款。核实相关情况后,皮革商行多次向郭某追讨货款,郭某只向皮革商行支付31160元,剩余80001元未支付。皮革商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郭某起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郭某返还货款80001元。郭某在庭审中陈述上述货款已用于抵扣其应得的提成,故其不构成不当得利,且无需返还上述货款。

律师说法
番禺日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吴磊律师、朱小丽实习律师,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郭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二是郭某是否应向皮革商行返还相应的货款。
  首先,关于不当得利的定义和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四个要件:第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第二、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第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本案当中,东莞代表处已将货款支付给郭某,郭某应将货款支付给皮革商行,但其却没有合法根据的将货款据为己有,使皮革商行遭受损失,郭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其次,在本案当中,郭某抗辩称80001元为其应得的提成,抵扣后其无须再向皮革商行返还款项。郭某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皮革商行与东莞代表处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皮革商行向东莞代表处履行供货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货款是皮革商行的权利,该笔货款属于皮革商行,未经皮革商行同意,郭某不得擅自处分或者擅自抵扣。如郭某认为皮革商行需向其支付相应的提成,其可以与皮革商行进行沟通,由皮革商行决定是否抵扣或者另外支付,而不是擅自决定据为己有。所以在皮革商行未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郭某应向皮革商行返还该笔款项80001元。
  最后,本案经过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郭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向皮革商行返还80001元。
针对本案,面对员工不合法占有企业财产的情形,吴磊律师总结出两点经验:一是预防。企业要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二是解决问题。固定收集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员工出具还款承诺书等),同时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法院起诉主张不当得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