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在筹措资金时应如何做好债务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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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在筹措资金时应如何做好债务隔离

      李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公司因经营需要,李某向同学王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但并未签订借款合同。然因公司原因,对公账户暂时不能使用,因此便让王某将该笔公司借款转账到李某账户,再由其转款到公司财务私户中用于公司经营,且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对此也知晓,因此其在出借款项时备注为“公司借款”。2017年2月该公司偿还了10万元给王某,但系由法定代表人李某代为转账还款。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该借款,故王某便以该笔借款为李某个人借款为由将其诉之法院,要求其偿还该借款。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师龙华伟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案借款虽系王某直接转至李某账户,但该行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另王某代理律师在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以虽系李某个人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为由追加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对此,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师龙华伟认为:该条是对借款名义与借款使用者不一致情形下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以企业名义借款个人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合同后将借款用于其个人使用的,出借人可将该个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在出借款项时备注“公司借款”,说明李某在向王某借款时,已合意为公司借款,后也确用于公司经营,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用于个人使用的情况下,李某不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以个人名义借款企业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合同后将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可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形,李某与王某在借款时已明确为公司借款,并非以个人名义借款,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最后,虽然本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因此承担公司借款的还款责任,但因公司筹措资金时确实存在疏忽才酿成该诉累。现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师龙华伟,就企业家在为公司筹措资金时如何做好债务隔离提出如下建议:

  • 公司借款时应与出借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以明确借款主体,

并签字盖章,公司负责人切勿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借款。

  • 借款收款账户应尽量使用公司的对公账户,如暂时无法使用,需在借款合

同中明确收款账户,如该指定账户为企业负责人私户,也应及时转入公司账户,并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且登记入账。

  • 不论股东还是法定代表人都不能随意支配公司财产,必须依据股东会决议

行事,否则因此发生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将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的法律风险。

   ——张玉供稿、龙华伟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