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生改变,是否能解除合同?

港宏律所第四季度战略(简)
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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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6日

政策发生改变,是否能解除合同?

 2017年7月19日,黎某与运输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合同》,约定:黎某出资购买货车(该货车为4.49吨),以运输公司名义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黎某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运输公司仅为该车名义上的车主;运输公司只给予黎某营运资格,不参与黎某的经营,黎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运输公司协助代办车辆和营运证年审、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索赔等服务。2018年12月24日,交通部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增加第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后黎某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并将车辆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朱小丽律师、彭婉菲实习人员,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政策改变,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黎某明显不公平。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朱小丽律师、彭婉菲实习人员,两位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政策改变,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黎某明显不公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其次,政策和法律层面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货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黎某的车辆总质量为4.49吨,政策出台后,黎某无需再以运输公司名义登记上牌及办理营运证。但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内容来看,运输公司向黎某提供的服务包括挂靠经营、代办车辆和营运证年审、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索赔等服务。即使根据现有规定无须挂靠,涉案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依然合法。因此继续维持合同并不会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也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最后,朱小丽律师提醒大家,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慎考虑,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签订时的预期利益不一致,也不能当然认为违反公平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内容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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