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例,看企业合同原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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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例,看企业合同原件的重要性

2020年12月,广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四川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需求方向B公司订购1000万只一次性手套,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0万元定金,B公司于10日内供货完毕,如逾期供货将承担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但B公司未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向A公司按时交货,直到签订合同一个月后经A公司多次催讨才迟迟将A公司支付的定金退回。

        此后,A公司多次发函要求B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B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因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张秀明律师,律师表示,本案案件事实非常清晰,对于违约事实举证也比较容易,但本案对于A公司来说诉讼难点在于当初商务合作时两边的销售人员为图方便,未按规范流程签订书面合同,只与对方公司微信交换了《购销合同》扫描件,A公司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后将扫描件发给了B公司,然后B公司将扫描件打印盖章后通过微信发回给A公司,A公司未将合同原件存档,以致起诉时无法提供合同原件。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通过提供《购销合同》电子版、网上银行回单、律师函等证据作证,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A公司与B公司合同关系的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采信了A公司主张与B公司交易的事实,因此B公司把相关货款退还给A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发货,属违约行为,判决B公司按货款总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本案中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打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充分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建议公司在商务合作中一定要规范合同签署流程,留存合同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如合作方在异地的,也应在微信传输盖章合同扫描件后要求对方提供合同原件存档,以避免合作遇到争议时无法提供合同原件的困境。

作者:张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