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权信托与股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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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权信托与股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

 摘要:现代公司治理中,如何提高股东会的决策的效率,实现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保障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笔者认为应科学、合理规划,调动股东在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时的勤勉和忠诚度,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心无力”接踵而至,有些股东不谙于公司经营,如何发挥股东最大的价值,股权代理和股权信托应运而生。然,公司法并未就股权信托进行规定,虽然公司法在一百零六条针对股权代理作出规定,但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实行股权代理制度,留给我们思考和实践的空间。[1]

关键词:公司;信托;股东;股权;代理

实践中,股权信托和股权代理如何选择,两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这是我们今天共同探讨的话题。

一、股权信托和股权代理的概念

1、何为信托: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2]根据我们国家2001年10月1日开实施的《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360百科和信托法中对信托下的定义可以明确,信托的核心是以受托人的信用为基础,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所得受益归受益人的一种行为。

了解了信托的概念后,股权信托的概念不讲自明,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权,所得受益归指定受益人的行为。

2、何为股权代理?开篇我们已经提到,股权代理在公司法中已有立法,但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从文义解释,公司法中的股权代理仅仅限于股东权利之一表决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均有权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民事代理行为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3]本文探讨的主题应当属于前者即委托代理。

结合公司法和民法总则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给股权代理作出定义,笔者认为股权代理是指股东将属于自己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在股东的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委托事项完成,代理权限终止。

二、股权信托和股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

理解了股权信托和股权代理的概念,笔者认为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

1、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股权信托适用《信托法》和《公司法》特别规定,而股权代理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等一般民商事代理规定。

2、受托人主体不同:股权信托,一般受托人为个人或法人,如果是委托信托公司行使对信托股权的管理职责,对受托人有强制性的规定,特别是对注册资本有法定要求,且必须经审批程序,未取得信托资质的,不得从事信托业务。而股权代理的受托人即代理人对资质没有要求,可以委托一般自然人作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代理人,在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公司章程可以对代理人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3、受益人不同:股权信托,一般除了委托人之外,还有受益人。股权代理,一般受益人即为委托人,没有强制性要求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受益人。

4、法律关系建立的形式不同:根据《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股权代理,并未强制性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5、解除权行使方法不同: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违反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或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信托,除非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时,委托人可以与受托人解除信托;而股权代理,通过双方委托合同约定,达成终止或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委托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委托代理权,不是必经程序。

6、行使的法律后果不同,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而股权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即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

(二)二者的联系

股权信托与股权代理有时会存在交叉,如果股权信托采用委托自然人信托时,且委托人为唯一的受益人时,股权信托和股权代理在受托人履行管理职责时别无二致。

前面已经分析,因为信托和代理存在法律依据的根本不同,所以股权信托在实践中,需要更多的关注《信托法》的管理规范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除外约定。

鉴于信托一般周期比较长,且法定属性强,而股权代理,比较灵活,且可以是一次委托代理也可以是某一项的权利的代理,也可以是某一段时股权行使的委托代理,主要依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合同约定为履行依据。

三、股权信托与股权代理在现代公司治理中的思考

股权信托,如果通过专业的第三方信托公司行使管理职责,无异将更有利于股东权的正确行使,从而避免目前大多数公司中出现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虚设的形式主义,股东、董事、经理职责不清、重叠等一方局面严重影响公司的正确决策和健康运行。

股权代理,在股东无法出席股东会时,通过完成股权代理制度,使每个股东都能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且发挥股东的集体智慧,是弥补实践中表决权或话语权被集中的不正常现象。

港宏公司法团队在处理股东权争议纠纷中,大多是因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重视中小股东的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作用,长期以往形成中小股东对大股东不信任的局面,一旦发生矛盾便不可调和,正应了一家专注解决公司股东权争议案件的律师所同仁如此讲的一句话“大股东让小股东死,小股东不得不死”“小股东让大股东死,大股东生不如死”,现代理公司治理中,随着国际国内经营环境的复杂化,一个公司如果持续经营,单靠某一个人之力已经远远无法解决公司所面对一系列问题。

从短期看,调动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或完善公司章程,建构公司股东权委托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公司权力机构的作用,提高公司股东会决策效能,减少公司因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利益损失,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从长期看,可以借鉴信托制度,将股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行使决策权,不仅弥补了股东个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行业的知识或经验缺失,而且避免了因个人主观意识和利己的思维导向,做出有失公允的决策,更有利于公司长期的永续经营,使公司现代治理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刘彦林律师

声明:本文为作者之个人观点,不作为公司或股东个人在公司经营实践中的具体意见,不代表任何团队或单位之意见,不对本文发表的观点之准确性、可靠性、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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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 摘自360百科,https://baike.so.com/doc/5328927-5564099.html。

[3]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三条: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