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伙协议纠纷的风险控制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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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伙协议纠纷的风险控制与预防

摘要: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合伙纠纷案件数量达到214498件,其中合伙协议纠纷为190211件,占合伙纠纷总量的89%。从这一组数据可见,合伙协议纠纷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有必要引起重视。

关键词:合伙纠纷;合伙协议;风险控制和预防

前言: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主体分别体现在普通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或法人与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或非法人组织两者之间。合伙协议纠纷常见的争议主要有出资纠纷、经营权纠纷、退伙纠纷、知情权纠纷、剩余财产分配纠纷等。

合伙协议纠纷不同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也不同于合伙企业内部的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今天笔者和大家交流的合伙协议纠纷主要表现为两个独立的主体之间非依赖于任何组织作为载体的普通合伙纠纷。

一、合伙协议纠纷的表现形式

(一)出资纠纷:因为未成立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组织,对于合伙人的出资,法律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出资的种类没有限制,从而造成合伙人之间因出资问题的纠纷也比较多见。

(二)经营权纠纷:合伙事务如何经营,大多数合伙人在建立合伙关系时并没有就合伙经营权的问题进行明确,如何经营、决策权的行使、两个合伙人之间出现经营权僵局时的解决机制等均没有明确,从而为合伙人之间在建立合伙关系之后因合伙经营权的问题引发纠纷。

(三)财务管理纠纷:大多合伙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并没有就合伙之初建立规范的财务运作机制,如重大支出审批权的安排、收支凭证的规范、收支账户的管理、第三方支付结算的制度安排等。

(四)知情权纠纷:一些合伙人在完成出资后,并不参与合伙经营,只明确参与分红,当合伙项目出现亏损而不能分配红利时或从表面上看进账很多,但实际盈利很少时,不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可能首先会提出财务数据是否真实的质疑,导致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遭受挑战,从而引发因为知情权的行使无规范路径产生纠纷。

(五)排他经营纠纷:合伙期间,负责经营一方单方改变合伙经营范围或项目,另一方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提出,并留存相关证明,或发现后通过沉默,观察经营情况,在出现经营不善时(如有财务做假暂且不论,本文另有阐述),另一方以负责经营一方单方改变经营范围或项目为由要求承担过错责任的纠纷随之发生。

(六)退伙纠纷:常见的退伙纠纷表现:第一、入伙时,合伙人之间没有明确退伙条件,一方提出退伙,另一方同不同意;第二、是退伙时双方对退伙一方财产的返还如何计算,没有建立价值评估机制;第三、退伙时,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合伙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等情况。当然实践中退伙时涉及的问题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

(七)剩余财产分配纠纷:在合伙关系终止,不问因何原因,大家最为关心的是盈余财产有哪些?如何分配?实践中,分配问题大多不存在争议,但就盈余财产的真实性如何确认,引发纠纷的比较突出。简单的核算公式:可分配剩余财产=出资+收入-支出;出资部分前面已经提到,后面再作分析;收入的真实性有时在合伙纠纷中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一方少记收入,造成可分配财产减少;支出多表现为一方记账时多列支出情况,导致可分配财产减少。

合伙关系在存续期间,相安无事,在合伙关系终止,矛盾会集中爆发,如前面提到的出资纠纷、经营权纠纷、财务管理纠纷等集中在分配剩余财产时,合伙人突然发现,出资时对一方合伙人的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偷逃出资等情况,销售收入没有入账原始凭证,合伙人一方或双方支付宝、微信、第三方结算工具、合伙人个人银行账户等多种形式收款,无法区分个人财产和合伙人财产。

如有其中一方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账目存在异议,如与另一方合伙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可能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无异进一步加剧了合伙人之间的矛盾。

 

二、合伙协议纠纷的风险预防和控制

针对以上八种合伙协议纠纷的表现形式,如何做好风险控制,笔者认为应当分别针对不同情况,提供解决方案。以下方案为港宏法律顾问团队在提供管家式法律顾问服务时向客户提供的基本解决方案,如遇个案应当进行调整。

(一)出资纠纷的风险预防和控制

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劳务出资(公司组织形态除外)、债权出资、股权出资等。

1、货币出资:无论哪一种出资方式,首先是要求合伙人之间对于一方出资的确认,如某年某月某日收到XXX以转账方式出资XXX元等。出资一方应当要求另一方出具收到出资的证明。货币出资需要特别明确出资的共管账户。

2、实物出资:合伙人应当共同对实物价值进行协商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估值,共同确认实物出资的价值,避免在经营期间或合伙关系终止时一方对实物出资的价值提出质疑引发矛盾,同时,应当注意实物出资的交付时间,包括风险转移时间和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间等。

3、无形资产:比较常见的是商标使用权出资或所有权出资。在出资时,一方以享有商标的支配权作为出资,但并未明确是商标所有权出资抑或是商标的使用权出资,从而在合伙关系建立后,可能因一方退出从而导致商标的权利归属产生矛盾。

(1)调查确信:为减少或避免因无形资产出资引发纠纷,在无形资产出资时,首先要调查一方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是否有第三方权利负担,如质押担保等。如以无形资产使用权出资,需要确认一方所享有的使用权是否有权利进行转让,是否取得原权利人的授权等。

(2)交付确认:如果以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资,应当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变更至合伙人共有名下视为完成出资,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以交付时间作为完成出资时间。

4、劳务出资:在自然人之间或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之间是允许劳务出资的,但劳务出资因具有人身依附性,如何评估一方劳务价值,退伙时出资的返还等需要在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

5、债权出资:因为情况比较复杂,笔者建议一般经过专业律师的辅导完成,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建议从债务人取得债权确认书或法院的生效判决证明确认债权的真实性。

6、股权出资:涉及原公司股东结构的人合性因素,在股权出资时,应当对包括但不限于对一方合伙人在第三方公司中享有股东权利的完整性、是否实缴出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取得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股权的变更、对价、交割时间、公司章程的限制性约定等展开调查。

7、其他

(二)经营权纠纷的风险预防和控制

切忌:放任。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个合伙纠纷项目,经过梳理,所有的矛盾根源在于“放任”。一方合伙人没有对另一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导致在整个合作期间出现销售收入的不确定性、支出的真实不确定性,最后在剩余财产的分配时矛盾激化。再回过头,已悔之晚矣。

俗话说得好“前车之鉴,后车之师”。从港宏企业法律管家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我们从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角度,不希望这个结果的发生,经营权从合伙关系确立到最后终止的整个过程,是所有合伙协议纠纷跨度最长,涉有面最广,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

为避免或减少这个风险的发生,笔者建议在合伙关系确立时,是否可以罗列整个项目的运作过程所有可能出现的可控点或风险点,从而分别建立可控方案。如销售环节,销售凭证的设计、开具、存档、保管等,销售收入的收款工具,在协议中可否明确至某个账户、银行、账号,或者某一个合伙人开设的专用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共同确认的第三方结算工具等。

销售环节的另一个风险,是进销存是否账实相符。这个风险可以通过盘点检验一个周期的经营成果,不仅可以控制因进销存账目做假,而且可以及时为经营调整提供重要参考。

总之,销售环节,最重要的风险是做好凭证的规范(设计、填写)与保管、收入的账户管理、盘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正,防范系统性的风险。

(三)财务管理纠纷的风险预防和控制

笔者认为核心是财务支出审批权的建立,审批流程的规范和完善,收入再高,如果对支出不加以控制,收入可能被支出,特别是不实支出所吞噬。

当然,其他的制度设计根据会计法相关规定建立即可。

(四)知情权纠纷的风险预防和控制

核心在于确认环节。

知情权,针对不参与经营一方的合伙人来讲,可以通过协议明确经营合伙人有义务向另一方合伙人披露的项目、数据、时间、方式,主张知情权的相关证明等;从负责经营合伙人的角度如何控制已履行披露的风险,负责经营的合伙人应当注意保存已尽披露的途径、内容、另一方合伙人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知情权的风险控制,双方均应避免在实践中出现约定不明、披露不明、回复不明、档案不明等风险。

(五)排他经营纠纷风险预防和控制

本次港宏第一事业部在处理外地一起合伙纠纷项目时,引起整个法律顾问团队的注意。在长达一年的合伙期间,负责经营一方改变经营产品,但另一方从开始到清算未提出异议,这无异对于未参与合伙经营一方的权利实现造成重大隐患。

针对经营范围的风险的控制首先还应当从合伙协议实现的目的出发,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期间应当主营XX品牌的产品,非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调整。

从条款约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双方合伙的目的就是推广某个品牌的产品,如果负责经营的合伙人调整了另一个品牌的产品,未参与经营一方应当及时提出,并保留书面的证明文件,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通过快递形式送达的告知函,都可以实现这种目的,同时为了向负责经营一方的合伙人主张违约责任提供证据支持。

笔者参与主办这个项目中,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朋友的情谊,掩盖了合同的真意。因为协议中未明确排他经营条款即超出约定经营范围或项目的违约责任,当翻然悔悟时发现,已经无法挽回。

回到正题。排他经营风险控制和预防的完整方案:协议条款的设计是基础,经营过程中忠实义务条款是关键(负责经营一方合伙人义务加强),违约责任可追究是保障。

(六)退伙纠纷的风险预防和控制

常见的纠纷的表现前面已经表述不再赘述。风险控制和预防从两个方面思考,退伙一方和继续经营一方。为保障可退,如何退,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退伙条件,如提前退出的利润补偿机制等。

同时,还应当注意区分,有过错退伙和无过错退伙的不同标准。如无过错退伙,是否可以享受未分配的红利,如有过错退出,是否有权享受未分配红利等。

退伙时的资产价值如何评估,应当在协议中明确。

退伙后发生的在退伙前未发现的债务处理办法都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解决路径。

核心:退伙,是其中一方对合伙协议的提前解除作出的安排,为保障合伙关系不因某一方退出导致整个合伙项目中途夭折,应事先设计好退伙机制,如果多方合伙,应当考虑原合伙协议的履行条件和解决方案。

(七)剩余财产分配纠纷的风险预防和控制

综上前六项风险项目做到可控,最后一项将变得比较容易。这里重点就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分配给出几点意见:

关于实物资产的分配:建立在协议签定时对清算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出资财产和经营中增加的固定资产、存货、半成品、原材料等)的分配明确折旧办法或估值办法,避免分配时产生争议。

关于无形资产的分配:应区分使用权和所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合伙关系终止,使用权终止,如产生溢价的可就溢价部分分配。所有权如已变更至合伙人共有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所有权归一方所有或者通过转让、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约定分配即可。

为避免剩余财产分配过程中产生争议,可以明确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以评估价值分配。

争议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约定管辖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化解。

最后,关于因诉讼产生的诉讼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项目如协议未约定,主张由违约一方承担该等项目合理支出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法律适用难题

(一)立法现状

目前除了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对合伙关系或股东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实现路径作出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针对未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的一般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

《民法通则》在“个人合伙”一节中只有六个条款的规定,且第三十条明确给出个人合伙的定义[1],即合伙主体限定在“两个公民之间”,如果是自然人与法人或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经营等,这种关系也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但民法通则已将该种情形排除。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首先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法的目的是“规范合伙企业行为”其次才是“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显然未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关系,并非合伙企业法调整的对象。[2]

《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从文义解释,该条款明确了公司法规范的主体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从第二条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调整的公司类型。[3]

从以上梳理,可以发现,立法中对介于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和合伙企业及公司三种合伙模式之下,非属于公民之间主体在未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情况成立的合伙关系将成为法律适用的空白,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的裁判尺度增加了不确定性。

(二)立法建议

扩大现有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合伙的适用范围,即不能仅限于公民之间,非公民之间通过合伙协议成立的合伙关系,也纳入调整范围,避免不同部门法之间在衔接上的漏洞。

四、结束语

合伙协议纠纷,防范重于诉讼救济。前期的风控安排,不仅可以避免因合伙关系约定不明造成的信任危机,而且可以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维护双方在未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声誉。

合伙协议纠纷,人是根本。除了本文提供的常见的风险要素,选对合伙人方是考验双方的智慧和勇气。

感情是合伙人建立信任的开始,针对合伙关系建立完整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是合伙人之间的感情稳固和升华的“防火墙”,完善调整合伙人之间的立法,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同主体权利和义务实现的保障。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时代经济体制下不同的商业模式出现,合伙关系亦将更加复杂,笔者建议无论是公民个人抑或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正式确立合伙关系之前通过外部专业的公司法律顾问团队提供系统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持续、有效实施,保障合伙人之间的友谊之帆安全远航!

 


[1]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3]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刘彦林律师、吴达英